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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11-02

 

国税函【2006】第1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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