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外企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87号)

发布日期:2004-05-26

 

苏国税函【2004】第187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