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4-05-19

 

财税明电【2004】第003号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碳、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