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明电[2004]2号
l、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l05300010、3l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只值税出口退;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l%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征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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