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明电[2004]1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山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索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3月25U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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