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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0-09-11

 

国税函【2000】第704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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