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9】第180号
(此文件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附件:《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
相关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32号)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得税优惠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涉外所得税税款的,均属于所得税优惠的报批范围。
二、所得税优惠审批权限
所得税优惠实行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各级国税机关严禁擅自变更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执行范围、期限和额度等。
(一)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含70%)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5、符合《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1、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然为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5、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6、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且退税额不超过80万元的优惠。
7、外国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国税发[1996]29号文规定的除外)。
8、符合《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9、本办法未列明细的其他应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省国税局审批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以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对省科委根据定期复审通过或撤消认定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复审或撤消。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6、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后,需要进一步享受减征和免征的所得税优惠。
7、企业由于涉外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本折旧年限的。
8、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且退税额超过80万元的优惠;外国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100%的优惠。
9、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需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的优惠。
10、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所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涉外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收的优惠。
11、《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优惠。
12、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应由省国税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所得税优惠申请程序和审核审批要求
(一)所得税优惠申请程序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
3、根据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及苏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所得税优惠的审核、审批
1、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所得税优惠手续是否完备,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补报材料或向企业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2、对仅审核书面报告不能确定的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或要求企业提供补充说明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后,应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批准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或层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
4、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书面通知企业税收优惠执行时间、期限、额度、范围。
5、上级国税机关接到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资料后应及时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应及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对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较多,情况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做决定。审核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书面通知企业执行。
6、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四、所得税优惠的跟踪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实施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经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必须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国税机关报告,经国税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3、主管国税机关对享受一年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实行定期复审或年审,凡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取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待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对实际经营期不足税法规定的期限的,应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额。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资料归档及统计上报
1、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台帐,详细登记所得税优惠的批准时间、年限、使用的税率、类型、金额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2、各省辖市国税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分行业按经济类型向省局上报上年度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统计表(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日常台帐,表式见附件)及对该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的分析报告。
3、各地在按上述要求报送所得税优惠情况的同时还应报送预提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
六、各省辖市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七、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略)
4、预提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略)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