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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4-14

 

苏国税发【1999】第159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所得税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所得税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第三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按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二章  审核评税对象
 
    第四条  审核评税对象为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不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清单,实行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审核评税对象。
第三章  审核评税人员及场所
    第六条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设置审核评税岗位,并由熟悉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审核评税的初审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四章  审核评税时间
 
    第八条  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所得税审核评税按年进行,对少数大型企业也可按季度进行预审预评,审核评税应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批准延期申报的,其延期申报期超过年度申报期30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审核评税应在其办理所得税申报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如果企业合同或协议分次或跨年完成,第一次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进行预审预评,合同或协议全部完成后进行审核评税。

    第五章  审核评税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第十四条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
    1、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2、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申报表);
    4、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5、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6、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
    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存货表;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6、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
    7、外币资金情况表;
    8、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9、利润分配表;
    10、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表;
    11、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
    12、制造费用明细表;
    1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4、预提费用年末余额明细表;
    15、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资产总额)、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总额)、毛利率(毛利/净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净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指标表;
    16、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17、企业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有关成本费用列支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报告表包括:
    1、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与支付方、代扣代缴方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3、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六章  纳税申报的评析
 
    第十八条  纳税申报评析是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第十九条  评析可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二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评税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按期申报;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各项申报数额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正确;
    4、税收减免、有关税务处理的报批手续、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5、总机构汇总和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时,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是否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6、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7、是否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三年以上);
    8、是否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
    9、是否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10、是否跳跃性盈利(幅度在10%以上);
    11、是否长期以来(连续两年以上)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盈利水平;
    12、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好正确反映或说明;
    13、当期纳税申报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14、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
    1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除依据上述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外,还需审核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有关涉税费用是否已全部在代扣代缴报告表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税人员审核第二十条1-6项及12-15项内容出现否定回答,7-11项内容出现肯定回答,应分析原因,对6-15项内容出现的差异可以  有侧重点地做比较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比率分析、合理性分析。具体是:
    1、比较分析,将连续几年(一般为2-3年)或连续数季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情况。
    2、结构百分比分析,以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可进行各产品之间、各成本要素之间、各营业项目之间、内外销之间、资产负债项目及项目内细目之间、各营业机构之间、境内外企业之间、各来源国之间结构的分析。
    3、比率分析,对同一期财务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由于各类比率侧重点不同,通常是选择能够说明问题的几个比率进行分析;一般选择总资产周转率、资产报酬率、毛利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
    4、合理性分析,将上述指标分析与企业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缴纳流转税情况及根据企业其他数据推算的期望值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省局将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全省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盈利面、盈利企业平均销售利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供各地审核评税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利用企业日常电子申报、年度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日常管理进行数据指标的采集。

    第七章  审核评税的核实
 
    第二十四条  审核评税人员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逐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实;核实主要以约谈和举证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审核评税人员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疑点,电话或书面约见企业负责人及其办税人员(《约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由其对企业申报异常原因及问题、疑点做出解释、说明,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约谈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约谈记录表》式样见附件)。被约谈人对所约谈的问题及约谈人有不同意见可在《约谈记录表》上注明,并在2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不需要面谈或仅有口头解释、说明不够的问题、疑点,应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举证通知书》式样见附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此有异议可在《举证通知书》上注明,并在2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约谈或进行举证,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审核评税人员同意延期约谈或举证,但延期约谈或举证不得影响审核评税工作的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无故不按期约谈或举证,审核评估人员可认为其不能解释、说明评析中的问题、疑点。

    第八章  审核评税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核评税人员根据核实情况,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初步认定,填写《所得税审核评税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复审人员对《所得税审核评税情况表》及《约谈记录表》、《举证记录表》中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第三十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定性的,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由评税人员填写《所得税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局长批准后,转交稽查部门或反避税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申报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或未按规定办理所得税申报并经催报无效而产生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收入额、销售利润率比照上述办法进行评估核定。
    第三十二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均应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放《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一)》(式样见附件)或《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三)》(式样见附件),向评估核定企业发放《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二)》(式样见附件)。

    第九章  评税资料的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造册,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立卷,归入征管档案。审核评税的档案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情况表》;
    2、《约谈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约谈记录表》;
    5、《举证记录表》;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一)》;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二)》;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三)》;
    9、《所得税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10、企业提供的举证资料;
    11、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增加操作规程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情况表》(略);
          2、《约谈通知书》(略);
          3、《举证通知书》(略);
          4、《约谈记录表》(略);
          5、《举证记录表》(略);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一)》(略)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二)》(略)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三)》(略)
          9、《所得税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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