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第025号
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运行维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负责各支持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规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机制,确保支持中心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支持中心是全国软件运行维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税系统软件的业务支持工作。每个支持中心负责若干省(市)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各支持中心设在征管处,主任由征管处负责人兼任,另外至少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支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应有8-12名,兼职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人员和基层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科学合理。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软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要在支持中心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支持中心负责人的配备及调动事先应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的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编写和修订软件业务需求。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调整变化,或基层单位先进的工作经验,编写和修订相应业务需求,确保软件应用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措施的变化保持同步,并保证软件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十条 提供业务支持。对软件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审核软件业务规范性。对软件开发和修改进行业务指导,审核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测试与培训。对软件版本升级进行综合业务测试,对下发的软件补丁进行专项业务测试;协助总局编写业务和操作培训教材,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上线支持。为上线单位提供现场支持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业务支持平台维护。参与业务支持平台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工作实际,对软件应用、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支持中心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和其他调整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编写和修订业务需求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和书面报告等方式搜集、整理的问题,由主管支持中心负责及时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由支持中心编制业务需求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不能确定的问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软件开发和修改的各种文档下发支持中心,支持中心对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软件版本升级或调整规模较大时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试。一般性软件补丁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进行专项业务测试,支持中心将测试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联网建立统一的软件业务支持平台,支撑全国软件运行维护工作。通过该平台实现具体任务的分配和接收、结果的反馈及支持中心与各省(市)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支持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登录业务支持平台,接收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的工作任务和各省(市)提交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问题的提交,各支持中心问题答复和需求编写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市)提交的问题,支持中心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程序修改要求或业务需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复杂问题,支持中心在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心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知识库的维护。
第五章 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为支持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支持中心经费由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支持中心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和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支持中心的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撤消支持中心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支持中心的日常考核工作由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支持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国家税务总局对表现优异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支持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工作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培训工作由各支持中心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各支持中心进行工作研讨、交流与协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支持中心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在实施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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