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第35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函[1999]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成都市龙泉区龙泉阳光金属粉末厂,将自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给四川省士产进出口公司,其从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并入企业增值税应税收入,按照其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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