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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02-20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008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215日至12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15日至9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1日至12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15日至9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1日至1231日实行2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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