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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04-18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026

 自2008420日至9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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