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第33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配套物资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33号)收悉。关于你部要求对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项目申报办理退税时免予提供其配套物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局自1996年4月起,本着既鼓励出口企业直按从生产厂家购进产品出口,以减少购进环节,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产品出口竟争力,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则,对出口货物恢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办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措施的实施对规范出口贸易秩序和遏制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也是切实可行的,受到了绝大多数出口企业的认同。在当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又有所抬头的情况下,为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我局意见,对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项目中的配套物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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