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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7-12-24

 

 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07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11231,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1331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1930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11231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1331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1930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11231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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