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2007】第167号
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废止:
一、《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
三、《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决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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