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07】第036号
商品名称 | 技术规格 | 税则号列 | 进口关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
电子清纱器 | 所有规格 | 84483920 | 6%(暂定税率3%) | 17% |
空气捻结器 | 所有规格 | 84483930 | 6%(暂定税率3%) | 17% |
机械捻结器 | 所有规格 | ex84483990 | 6%(暂定税率3%) | 17% |
槽 筒 | 所有规格 | ex84483990 | 6%(暂定税率3%) | 17% |
商品名称 | 技术规格 | 税则号列 | 进口关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
电子多臂装置 | 转速指标:650转/分以上 | ex84481100 | 8%(暂定税率4%) | 17% |
积极凸轮开口装置 | 转速指标:650转/分以上 | ex84481100 | 8% | 17% |
电子提花装置 | 转速指标:650转/分以上 | ex84481100 | 8%(暂定税率4%) | 17% |
棕 框 | 所有规格 | ex84484200 | 6% | 17% |
钢 筘 | 所有规格 | ex84484200 | 6% | 17% |
综 丝 | 钢片综 | ex84484200 | 6% | 17% |
上述退税商品目录中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税率的,按暂定税率执行。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为享受喷气织机或自动络筒机的部分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政策,在申报进口上述退税商品目录范围内的零部件时,应当单独报关。上述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单独报关进口的符合退税条件的零部件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四、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简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对2007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自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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