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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31

 

国税函【2007】第862

经商财政部,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四、将商品编码8543709990项下的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扩展为:85437099901―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437099902―视频切换器、画面分割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五、将商品编码8517709000项下的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扩展为:85177090001―无线寻呼机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177090002―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0771日起执行,其它规定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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