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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3-11

 

国税发【1999】第0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 降为 20%。
    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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