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1】第502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做好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和开展“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率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付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缴款书)进行审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库。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账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时,由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再持身份证和原缴款书复印件到指定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将款项划至原经收银行领取退付的现金。
三、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采用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的办法,由正税入库收入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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