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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4-01

 

 财会字【1995】第021

    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对于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8-1行),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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