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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2-17

 

财预字【1996】第037号

    199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件,已明确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1995年初,财政部制定了财预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按该文件规定的精神,执罚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告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既不能按比例计提,也不能直接退付国库收入。各级税务部门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因此,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和(80)财税字第50号《财政部关于干部、职工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同意提给奖金的函》中有关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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