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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建立经济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及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发布日期:2013-02-08
    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江苏省实际,从2013年起,我江苏省财政厅建立经济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及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对我厅下达的中央、省级财政安排到企业的经济建设类项目类资金,以及切块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安排到企业的经济建设类项目资金,纳入专项资金拨付及执行反馈范围。要求省级企业和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我厅下发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抓紧将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至相关企业,并于专项资金拨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专项资金汇总填写《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企业专项资金拨付到账反馈表》,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并附送企业资金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要求各市、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关注企业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指导与监督,并于资金拨付企业3个月内报专项资金执行特别是支出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同时,明确把各市、县财政局的反馈情况作为经济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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