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一是加大就业资金投入。2012年中央财政下拨就业资金454亿元,支持各地切实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及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有力地支持了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创业。二是落实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三是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等相关工作。大力支持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继续落实中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和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继续落实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四是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雨露计划”、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支持实现制度全覆盖
一是支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2170亿元,其中调标补助资金320亿元。二是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资金保障等工作。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每人每月55元)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共下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654亿元。三是参与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明确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2012年,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中央财政对西部和中部地区分别按156元和13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担比例分别从2011年的62%、54%提高到65%和55%,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也相应提高。为此,中央财政共下拨新农合补助资金992亿元、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207亿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70%和70%左右,有效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负担。另外,为支持各地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共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30.8亿元。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一是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2012年,中央财政下拨补助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132.62亿元,支持地方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地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2012年,中央财政分别按照月人均15元、12元的标准增加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共下拨城乡低保补助资金875亿元。三是支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检查督导办法,促进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共下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20亿元。四是支持做好孤儿保障工作。2012年,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月人均200元、300元、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共下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4.3亿元。另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各地从2012年开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五是支持做好优抚安置工作。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拨优抚安置补助资金584.28亿元,用于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补助,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支出。
(来自社会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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