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地质遗迹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级和世界级典型地质剖面以及其他国家级及世界级的地质遗迹。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地质遗迹的保护,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通知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来自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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