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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为节水灌溉“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3-04-26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凸显,节水成为我国水问题的根本出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大幅度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仅是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大工作,而且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水利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为大力发展我国节水灌溉,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作出了孜孜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在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下,“十一五”期间,全国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9200万亩,新增年节水能力近150亿立方米,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约200亿公斤,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45提高到0.5,农田水利建设滞后的局面得到有效扭转,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十二五”期间,财政继续支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以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为重点,大力支持发展管道灌溉、喷灌和微灌高效节水灌溉,突出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2011年底,财政部同水利部、农业部联合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启动实施“节水增粮行动”,集中连片大规模推广应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灌溉用水系数,实现节水增粮增效目标。2012—2015年,国家计划投资38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28亿元)支持东北四省区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800万亩。此次支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中央财政没有新设专项资金,而是通过统筹整合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四项资金,围绕同一目标,统一投入标准,统一建设要求,共同组织实施。这不仅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积极尝试,而且也是为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了新的平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四省区切实承担起投入责任,按照中央与地方6:4的比例落实地方投入。其中,省级财政落实总投入的20%、市县财政落实总投入的10%、农民群众筹资投劳不高于总投入的10%,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必须保证在总投入的30%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应落实的资金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来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或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地方财政落实的资金。经过一年的努力,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已初见成效。

  虽然我国有效灌溉面积稳步增长,但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尚不足10%,而且,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也比发达国家0.8的水平低出近一半,我国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的空间还很大,依然任重道远。2013年是实施“节水增粮行动”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为形成支持合力,要积极研究推进高效节水设备产业相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效益,为节水灌溉工程提供强有力的财力后盾;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和推动直接、间接融资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通过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农民积极参与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加大力度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进一步落实好抗旱、节水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的政策。
(来自:《中国财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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