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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多措并举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发布日期:2013-06-08
           近年来,江苏财政在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2012年省财政安排8.8亿元,2013年增加到9.25亿元)、支持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待业人群实现就业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是完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政策。为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渠道,从2011年起,江苏已连续3年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资金,由地方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在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省对经济薄弱地区购买岗位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2011-2012年我省共招录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6170名,其中经济薄弱地区4067名,省财政按实际聘用时间补助购岗补贴1938.52万元。
        二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省对经济薄弱地区财政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给予50%的补助。
        三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600多万元,向见习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持建立110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安排2000人开展为期6个月的就业见习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财政实际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50%的补助。
        四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的,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12年,全省各级财政共支出包括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7000多万元。
        五是支持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2008-2012年在全省遴选建立了40所省级大学生省级创业教育示范校、15个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省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3500万元,引导各级财政及社会投入超2亿元。
        六是支持大学生到苏北到基层就业。2009年起,对自愿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政策,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82分担。2012年共安排补助经费7490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5780万元。
        七是支持实施大学生村官工程2008年始,江苏连续5年每年选聘16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期三年,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对省选聘到村任职的学生,省财政补助每人2000元一次性安家费,并按照每人每年1.8万元的标准和3年的任职期限,给予地方财力补助。同时,对2007年、2008年到村服务的大学生村官,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财政代为偿还;对2009年起到苏北地区服务的大学生村官,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由省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八是支持实施三支一扶计划。2011年起,江苏连续5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32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3年,2011-2012年共招募人员1400人。除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2012年起提高到80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万元和每人一次性安置经费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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