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社会负担,日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1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项,合计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16项。
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使用税务发票;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补偿资金,如属于各级政府收取,仍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物价部门要求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收费取消、免征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平稳开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2号)提出对各类行政事业性项目进行再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确提出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先行清理,提出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我省保留的省级设立收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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