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实施《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大力支持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日前,省财政下达2013年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9.88亿元。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苏发[2013]11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3]11号),明确提出建立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拟定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3]193号)。根据该办法,省财政在现有省级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将各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作用、提供重要生态产品的15类生态红线区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贡献大、谁得益多”的分配导向,对各市县给予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综合考虑各地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类别、级次以及区域财政保障能力状况,采取“因素法”进行公式化分配,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
(来自: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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