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残联下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奖励,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年度申报,审核合格后按年度给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不重复享受,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该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有效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来自: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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