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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8-07-30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记者:日前,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意见》,请您谈谈文件出台的背景情况。

     国资委负责人:近几年来,有关电力系统职工投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应该说,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80年代中期,为安置回乡青年和解决富余职工问题,电力企业成立了一些“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主要是为主业提供服务。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国家鼓励社会办电,由此电力职工投资逐渐进入发电企业,而且规模不断扩大。职工投资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缓解国家电力供求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的制度规定等原因,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职工投资行为不规范,电力交易不公平,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

     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我们针对上述问题出台了《意见》。当然,除电力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目前,我们正在制订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很快就会印发。 

     记者:学习了这个文件,我们理解主要精神是限制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重点是清理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问题。

     国资委负责人:是的。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精神,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进一步巩固厂网分开取得的成果。我们知道,如果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就有可能产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造成不公平竞争。

     要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遵循的原则是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地(市)级电网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在确保电力公平调度和公平交易中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意见》规定了上述人员所持发电企业的股权要限期清退或转让。这样规定既抓住了重点,又较容易操作。除此之外,《意见》对电网企业其他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其他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并且强调已有电网企业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除了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外,文件也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了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国资委负责人:规范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也是该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调查发现,当前一些发电企业职工大多直接投资在与国有发电机组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上,这种做法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并导致成本分摊不合理,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有些发电企业职工甚至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这样不仅造成上述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而且对大坝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为此,《意见》坚决要求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并且强调在职工未清退所持股份之前,国有电力企业必须制定合理的成本分摊办法并认真执行。

     记者:《意见》要求有关人员在文件印发后清退或转让所持股份。这是一项很难的工作,请问如何保证这一要求能够得到真正落实?

     国资委负责人:是的,这项工作直接涉及部分干部、职工个人利益的调整,难度较大,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限期整顿。关键是有关电力企业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带头执行文件,同时认真组织,强化管理,将这项工作提高到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电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来自: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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