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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负责人就《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8-07-30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

  答:开展企业绩效评价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普遍做法,只是方法不尽相同。三年前国资委成立时,国务院在“三定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要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开展所出资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但是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一些企业只重视当期利润目标,忽视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养,短期行为比较严重。为了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引导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全面评判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正确经营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基于这样的背景,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有什么特点?

  答:《暂行办法》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所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具有综合评判、分析诊断和行为引导三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全面性、综合性与客观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分析出资人资本的回报水平和盈利质量,这是出资人资本属性的内在规定。二是多角度综合评价,其中:财务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以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管理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战略执行能力、经营决策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八个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三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价体系将企业经营绩效分为财务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方面,分别设置定量财务指标和定性评议指标予以反映,以克服单纯定量评价的不足。四是运用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包括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可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寻找自身差距,并向国内、国际先进标准看齐。

  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如何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评价标准。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其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采用统一制定的行业评价标准。这个行业标准是根据全国企业财务统计数据进行测算制定的,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划分了100多个行业的评价标准,每个企业都用自己所属行业的标准进行评价。由于行业标准本身体现了各自行业的利润率水平、市场环境、经营特点以及行业政策等因素,所以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每个企业的行业特性。

  问: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的意义何在?

  答: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培育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这是一项战略性的决策。这几年,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多数企业与国际大公司相比差距较大。为了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国际大公司看齐,促进提高国际竞争力,我们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中引入了国际标准,即对大型企业集团在运用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运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以发现优势和寻找差距,促进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对标。国际标准也是行业标准,可以是国际上某个行业某个优秀企业的水平,也可以是某个行业排名前列的一组企业平均水平。

  问:请问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如何利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具

  答:出台《暂行办法》是为了完善出资人监管手段,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管。绩效评价结果是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出资人财务监督、结构调整以及企业负责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目前,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应用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方面。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在评判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而将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可以为综合评判经营者的任期经营业绩提供基础,从而有利于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因此,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是企业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在财务监督工作中应用综合绩效评价手段,主要是根据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以进一步检验企业经营成果,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揭示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另外,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在目标考核、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发展规划等领域的应用也将逐步开展。企业集团内部也可以运用综合绩效评价手段实施子公司监管。

(来自: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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