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国资委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意见》从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出资人代表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加强国资委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来自: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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