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意味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税负。
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优惠范围选定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地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但现在已经是4月份,会不会对小微企业造成影响?
对此,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明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国家给予扶持是十分必要的。”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小微企业对于促进市场竞争、保持市场活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量小微企业存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小微企业活了,整个经济才更有发展活力,小微企业发展了,才能带动整个经济的繁荣。
“小微企业是就业创业的主要平台,吸纳就业的能力强、成本低,通过财税手段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多的是追求社会效益,也是今年实现新增1000万就业目标的重要举措。”白景明表示。
记者从财税部门了解到,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至2万元。
营改增过程中,又有230万户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由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低了40%。同时,国家还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
“在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继出台以后,大部分小微企业日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税收都给予了减免。”白景明认为,此次出台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对以往小微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的延续,有利于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国家的扶持,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创业积极性,让经济保持发展活力。
(来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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