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各级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当年,全国共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666万套,基本建成544万套;实施农村危房改造281万户、游牧民定居工程5.1万户、渔民上岸工程2.8万户。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一)中央补助向重点项目和中西部倾斜。2013年,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减少29.7%的情况下,当年中央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达2003亿元,同比减少251亿元,下降11.1%。分城乡情况看,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749亿元,占87.3%;补助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254亿元,占12.7%。分项目情况看,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倾斜,补助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723亿元,占36.1%;补助公共租赁住房595亿元,占29.7%。分地区情况来看,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当年中央补助中西部地区资金达1813亿元,占90.5%。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省级财政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达906.56亿元,同比增加259.66亿元,增长40%。其中,排列前五名的省份为上海(277亿元)、重庆(69亿元)、新疆(51亿元)、北京(43亿元)、内蒙古(43亿元)。
(三)各级财政实际支出力度不减。2013年,各级财政实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3816.72亿元,与2012年基本持平。从资金来源看,公共预算安排支出2969.69亿元,占77.8%;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847.03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支出147.87亿元,土地出让收益安排支出699.16亿元),占22.2%。从使用方向看,用于廉租住房支出863.08亿元,占22.6%;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1076.70亿元,占28.2%;用于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780.61亿元,占20.5%;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支出379.76亿元,占9.9%;用于游牧民定居工程支出38.40亿元,占1%;用于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出29.85亿元,占0.8%;用于其他支出(主要指用于配套设施建设部分)648.32亿元,占17%。
二、落实和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一)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继续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除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实行减免政策,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成本。
(二)扩大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范围。为支持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将税收优惠范围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三)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为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明确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探索开展绩效评价试点
2013年,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的要求,部署各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财政部在山东、河北、湖南、湖北、四川5省各选取1至2个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以及工程实施取得的成效等。当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以及唐山市、唐山市丰南区,山东省济南市、潍坊市、临沂市,湖北省黄石市、襄阳市、宜都市,四川省阆中市、安县,湖南省株洲市等13个市县开展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试点,并制定了评价方案和评价办法。目前,绩效评价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部署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2013年,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部署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农户满足度和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检查任务完成情况等。同时明确,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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