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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务机票价格实行“双优惠”
发布日期:2014-04-25
6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航空公司按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双优惠”票价。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启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实行公务机票在市场票价基础上的折扣优惠,以降低行政成本,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据悉,此次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也是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改革的试点。
《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于市场折扣机票,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给予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使公务机票购买在随行就市的折扣票价基础上再获优惠。《通知》指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实施后,有关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发布。
此外,《通知》要求购票人在因公临时出国时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以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
“为方便公务人员自主选择折扣机票,此次改革新增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直接使用公务卡购票的方式。”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购票人既可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直接网购机票,也可以像以往那样,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将公布所有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机票销售机构名单,共3000多家,购票人可以从中选择任意一家机构。财政部希望通过上述举措,打破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上的垄断。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购票人应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单位财务人员可凭查验号码,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核实。《通知》要求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出国机票购买情况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联合检查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将从6月1日起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省级预算单位在2014年底前实施,地市级及以下级预算单位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施。
据了解,早在1998年,财政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及由我国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实行固定优惠票价的定点采购方式等,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公务机票未享受到相应优惠,同时还存在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一系列要求,自2012年11月起,财政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开始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相关研究工作。两部门在会同监察部有关司局调研航空公司执行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改革思路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外交部、商务部、中科院等10个中央部门,实行机票定点采购的江苏、青岛、云南等省市以及有关航空公司进行多次专题讨论,书面征求所有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几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该《通知》。
(来自: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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